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徐台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台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99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台能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