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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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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746號彭鏡濂、江柏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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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鏡濂、江柏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原告陳卓凡與被告彭鏡濂、
      江柏翰、張鉅聖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11時整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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