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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55號何奇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4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奇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5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112年11月1日庭期取消,改於中華
民國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