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陳裕泉  
            許阿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