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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裕泉、被告許阿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陳裕泉
許阿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