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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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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417號陳美玉之股票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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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丁字第149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玉之股票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4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美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股票扣押命令(主旨):債務人陳美玉(身分證統一編號:X220097215號)所有在第三人ooo證券松山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22
  • 更新日期:112-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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