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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963號許定方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02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定方(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96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定方(遷出國外)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許定方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1
- 更新日期:112-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