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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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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049號陳怡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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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00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怡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0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怡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0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王盈之 
被   告 陳怡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883元,及其中新臺幣74,324元自民
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0,883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備註:本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3,64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90,883元,此部分應繳之裁判費
為3,200元,至逾此部分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2-10-21
  • 更新日期:112-10-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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