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918號王炯元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24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王炯元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91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王炯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達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