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林玟均之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正112訴字第12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玟均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林玟均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玟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2年12月6日下午15時00分於本院2樓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   別  正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