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庭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民事庭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 告 許愛治
被 告 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