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10號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盈璇即安
本室內繪圖工作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彥良
被 告 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期間 年息 起迄期間 年息 1 4萬4967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4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 百分之0.204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409 2 85萬4351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4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 百分之0.204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409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