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10號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盈璇即安
      本室內繪圖工作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彥良 
被   告 陳盈璇即安本室內繪圖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期間 年息 起迄期間 年息 1 4萬4967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4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 百分之0.204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409 2 85萬4351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45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 百分之0.204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409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