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63號陳宥棠即陳清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宥棠即陳清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宥棠即陳
清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陳宥棠即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訖期間及利率 51萬5748元 自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17 自100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5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1.217 自101年5月28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2.434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