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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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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63號陳宥棠即陳清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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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宥棠即陳清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宥棠即陳
      清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陳宥棠即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訖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訖期間及利率  51萬5748元 自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17 自100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5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1.217    自101年5月28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2.434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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