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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宏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孫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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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