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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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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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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俊宏、被告孫梅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宏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          告  孫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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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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