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30號李沛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5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沛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3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沛晴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住
被 告 李沛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40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8,4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