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4號被告簡冠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9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冠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冠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  
被          告  簡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