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06號黃慧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39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慧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慧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黃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