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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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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505號黃品諺之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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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395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品諺之查封登記函2件、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505號債權人陳英麗等與債務人黃品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請辦理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發文日期:112年9月19日)
節本2:請辦理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發文日期:112年10月3日)
節本3:禁止債務人黃品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②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③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行④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⑤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⑦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⑧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安和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4:債務人黃品諺所有在第三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及有價證券,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節本5:禁止債務人黃品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安和郵局之劃撥儲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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