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24號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之
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國良(即
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曹宥潔(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雷莛銨(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莊東霖(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雷艷玲(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