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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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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24號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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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之
      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國良(即
      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曹宥潔(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雷莛銨(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莊東霖(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曹國良(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雷艷玲(即被繼承人雷艷芬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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