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孟玉梅,姚蘊正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孟玉梅、姚蘊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孟玉梅、姚
蘊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5號
原 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林秀榛律師
被 告 孟玉梅
鄭淑惠
李昭懿
訴訟代理人 陳達明
被 告 吳雍華
鍾信吉
陳黃阿美
訴訟代理人 陳碧琪
被 告 葉賢輝
蔣秀捷
訴訟代理人 洪伯旦
被 告 黃肇南
王統
李淑珍
送達代收人 李麗珍
侯斐媛
蘇茂仁
姚蘊正
鍾志
洪秀枝
黃大鈞(即范寶瑰之繼承人)
黃大維(即范寶瑰之繼承人)
陳黃美英
王喜榮
章雪卿
金玉鳳
蔣忠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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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秀玲
被 告 楊俊廉
曾碧珠
冉長中
范承隆(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范子健(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范子昌(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范寶均(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范寶昀(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范子華(即范騰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有關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2小段662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6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14平方公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