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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汪秀英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汪秀
英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871號原告陳乎忠與被告上寶生活
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汪秀英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1時2
0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