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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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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饒志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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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饒志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饒志愛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仁  
      鄭絜尹  
被   告 饒志愛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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