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饒志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饒志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饒志愛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仁
鄭絜尹
被 告 饒志愛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小字第24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