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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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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9號林姿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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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姿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8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姿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住同上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林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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