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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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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36號黃育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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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育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育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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