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36號黃育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育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育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3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