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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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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09號李國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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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煬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李國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按原約定利率之10% 按原約定利率之20% 1 3萬2,946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2萬6,022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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