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09號李國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煬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后。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李國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按原約定利率之10% 按原約定利率之20% 1 3萬2,946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2萬6,022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