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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261號胡宇辰、胡清龍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92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宇辰、胡清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26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宇辰、胡清龍、鍾秀琴(歿)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2時12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