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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30號陳景明之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54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明之執行命令、轉知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13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景明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如公告三。
三、應送達文書(節本):
(一)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陳景明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二)轉知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