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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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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709號洪定維(原名:洪振隆)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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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定維(原名:洪振隆)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定維(原名:洪振隆)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洪定維(原名:洪振隆)所有在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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