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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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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623號李若廷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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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未字第125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若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6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若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節本:債務人李若廷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承攬報酬債權,在新台幣89,178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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