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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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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454號裴氏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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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全字第4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裴氏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45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裴氏惠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沐澤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裴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
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或
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註:
㈠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㈡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
  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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