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陳俊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俊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陳俊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甲○○ 住○○市○○區○○路○○巷○○號○
樓之○
相 對 人 乙○○ 籍設○○市○○區○○街○○○號○樓
之○(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子女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子女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