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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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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陳俊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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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俊良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陳俊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甲○○  住○○市○○區○○路○○巷○○號○
樓之○
相 對 人 乙○○   籍設○○市○○區○○街○○○號○樓
                                 之○(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子女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子女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20
  • 更新日期:112-10-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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