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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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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5號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宸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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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39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宸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宸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宸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50萬元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
 
 
150萬元
 
自112年3月19
起至112年3 月28日止
2.795%
(註1)
 
 
自112年4月20日起
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
29日起至清償日
2.92%
(註2)
註1: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1年12月21日為1.47%,
     年息1.325計算此段期間請求年息即為2.795%。
註2: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2年3月29日為1.595%,加碼
     年息1.325%計算此段期間請求年息即為2.92%。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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