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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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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李翊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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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翊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原告黃筱文與被告李翊群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849號
原   告 黃筱文 
訴訟代理人 傅光延 
被   告 李翊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附表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9萬9989元
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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