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920號齊國興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08年度北簡字第189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齊國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9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齊國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9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齊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