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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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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64號鐘淳蓁、吳權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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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38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鐘淳蓁、被告吳權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鐘淳蓁、被告吳權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鐘淳蓁
                    吳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借款日
到期日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最後
付息日
(民國)
 
利息計算
期間
(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10.10.21
115.10.21
 
5萬元
 
44,359元
 
112.4.21
自112年4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5月
22日起至
112年10月
21日止
自112年10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0.10.21
115.10.21
 
95萬元
 
842,864元
112.4.21
自112年4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5月
22日起至
112年10月
21日止
自112年10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87,223元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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