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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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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被告林靜嫻(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邱素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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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靜嫻(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邱素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靜嫻(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邱素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被   告 林靜嫻(兼林清華之繼承人)
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
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邱素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偉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兼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邱素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靜嫻、林偉修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碩聰、林靜修、林偉修、林靜嫻、林靜儀、邱素蓮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靜嫻、林偉修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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