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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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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3161號陳柏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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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柏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柒仟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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