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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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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蘇子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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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子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子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周子雲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陳生琥  
      周光熹  
      蘇子傑  
      周承勳  
      羅晨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逾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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