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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2號楊宸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3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宸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宸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
詹卉君 住同上
被 告 楊宸豪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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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812pdf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