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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0號李榮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易字第4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榮熙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及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490號李榮熙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榮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73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7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榮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可口可樂ZERO壹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叁拾伍元。
犯罪事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