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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譚四益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譚四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譚四益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譚家驎
被 告 譚四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譚家楨
譚家樹
譚台生
譚家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譚龍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被繼承人譚龍生之遺產(新臺幣)
(略)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