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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54號石世煌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世煌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554號原告黎金祿與被告石世
煌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