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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筱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筱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筱萱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洪福祥
洪福海
洪福仁
洪筱萱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2,685元,及其中新臺幣287,570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85,115元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72,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