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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26號翁振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93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振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26號原告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翁振祺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26號
原 告 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珩
被 告 翁振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