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49號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瑩鎗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
瑩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財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瑩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卓瑩鎗
被 告 范姜中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12,23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民國) 計算標準 起迄日 (民國) 計算標準 1 4,000,000元 647,570元 自112.4.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112.5.1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逾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590,275元 2 2,000,000元 334,878元 自112.4.4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112.5.4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逾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339,515元 總計:4,912,238元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