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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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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49號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瑩鎗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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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
      瑩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財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瑩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卓瑩鎗  
被      告  范姜中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12,23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民國) 計算標準    起迄日    (民國)                 計算標準   1  4,000,000元  647,570元 自112.4.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112.5.1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逾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590,275元       2  2,000,000元  334,878元 自112.4.4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自112.5.4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逾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339,515元     總計:4,912,238元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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