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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65號陳恩熙(原名:陳艾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79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恩熙(原名:陳艾倫)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恩熙(原名:陳艾倫)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9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徐子傑
被 告 陳恩熙(原名:陳艾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
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
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
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合 計 5,290元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