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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357號何奇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35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奇翰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357號債權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奇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禁止債務人何奇翰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2:禁止債務人何奇翰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3:債務人何奇翰對第三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請第三人扣除解繳手續費新台幣(下同)100元後,將剩餘款項(外幣部分,請按匯率兌換為新台幣),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