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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梁甯晴之訊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梁甯晴之訊問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3 項第、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聲請人梁甯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行訊問程序,聲請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