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52號劉昇即劉年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2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昇即劉年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昇即劉年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王筑萱
被 告 劉昇(即劉年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