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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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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31號賴淑美(即被繼承人廖先璿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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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2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賴淑美(即被繼承人廖先璿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賴淑美(即被繼
    承人廖先璿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賴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先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先璿遺產之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18萬6,968元
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5.06%
114萬0,831元
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7.78%
49萬0,947元
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7.78%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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