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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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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91號俊銘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答辯狀函文及取消舊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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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43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俊銘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補答辯狀函文及取消舊庭期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答辯狀函
      文及取消舊庭期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9時3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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